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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最新FIDIC合同下的索赔、争议和仲裁

新闻时间:2018-02-28      文章来源:      编辑:

引言:去年12月,FIDIC发布了第二版红皮书、黄皮书和银皮书,在索赔和争议解决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多项调整。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它有哪些具体变化吧。


2017第二版红皮书、黄皮书和银皮书(以下简称《第二版》)对1999年版红皮书、黄皮书和银皮书(以下简称《第一版》)进行了有益且必要的修订和更新,在索赔和争议解决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多项调整:对于可能对工程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引起合同价格上涨或导致迟延的事件或情况(包括已知和可能发生的情况),要求承包商和雇主在上述情况的预测和预防上加强协作,并从一开始就以高效的方式对索赔进行管理以避免其演变为纠纷;规定了新的时效,更复杂的索赔程序和通知要求,并进一步将DAB(即争议避免与裁决委员会)整合到索赔程序中;为了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协作,显著改善了合同管理程序并试图对《第一版》中的风险分配进行重新平衡……


具体来说,《第二版》对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重新考虑,其中包括对先前版本的有益且必要的修订并增加了一些有用的新条款。


1.通知


根据《第二版》的新规定,一个有效通知必须对其本身作出相应描述并说明具体参考的合同条款。


该规定似乎是为了提高透明度并避免当事人依赖“非正式”通知(如参考信件或会议记录),以避免超过时效规定。


2.预先警告


《第二版》第8.4条规定,对于可能产生如下影响的事项,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尽力发出预先警告”:(1)对承包商人员的工作产生不利影响;(2)对竣工时的表现产生不利影响;(3)导致合同价格的上涨;(4)导致工程或某部分(若有)执行的延迟。


“预先警告”旨在防止上述事项的发生并尽可能减少其可能造成的损害。


3.索赔和争议


《第二版》的两个单独条款(分别为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了索赔和争议的处理,重点强调了两个条款之间的区别。


索赔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所能获得的权利或救济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争议则是指索赔被拒绝或被忽视的任何情况。


为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和互惠,雇主和承包商提起索赔的程序机制已合并规定在《第二版》的同一条款(第20条)中。


现在,业主和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的时效均为28天,为支撑索赔提交相关详细资料的时效为42天,从业主或承包商知道或应当知道导致索赔发生的事件或情况之日起算。


工程师收到索赔通知后若认为索赔时效已过,则有义务在14天内作出初步答复;工程师作出此类答复后,若索赔方认为存在紧急情况使得索赔的迟延提交具有正当性,则该索赔方可以向DAB申请时效豁免。


在裁定是否给予时效豁免时,DAB应考虑对该迟延索赔的接受是否会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得知涉及的事件或索赔的基础,还应考虑工程师是否已经作出决定或更可能正试图协商或达成一致(及进展程度)。


4.工程师的协议或决定


《第二版》明确规定,工程师负有鼓励双方通过协议解决索赔的积极义务,相关条款的标题(即《第一版》第3.5条和《第二版》第3.7条)已经由“决定”修改为“协议和决定”。


工程师的职能得到扩张,其中包括一些新的责任和义务。


就涉及的索赔而言,工程师必须:(1)与各方协商并试图达成协议;(2)如果在42天内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则须在之后42天内作出“公平的决定”。


虽然工程师将继续作为业主的代理人(与《第一版》规定一致),但工程师在根据合同作出决定之前无需得到业主同意。此外,在试图达成协议或作出决定时,工程师不再作为业主的代理人,而是在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


如果工程师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则认为工程师已经驳回了索赔主张,该索赔可提交更名后的“争议避免或裁决委员会”审理。


如果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那么该方有权在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向工程师提交副本)并说明异议理由。


有争议的索赔应根据第21条通过争端解决程序处理。但是工程师的决定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除非(直到)DAB(即争议避免与裁决委员会)或仲裁程序对该决定作出修订。


5.争议避免与裁决委员会(“DAB”)


根据《第二版》的规定,设立DAB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索赔转变为纠纷。


在此方面,《第二版》黄皮书的规定与红皮书和银皮书的规定保持一致,并要求DAB必须自项目开始之时设立且一直存在。


当事人可以共同将事项提交DAB审理,请求提供协助,组织正式讨论并设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分歧。DAB也有权邀请当事人将争议事项提交其解决(若察觉到分歧的存在)。


与《第一版》的规定一致,DAB必须在争议提交之日起84天内作出决定,该决定立即生效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但《第二版》的新条款也包括一些修订,旨在对这些义务的履行进行澄清并提供协助,主要包括:DAB的决定对工程师具有明确的约束力;当事人和工程师必须遵守DAB的决定,无论“当事人是否已根据本款规定提交了针对DAB决定的异议通知”;若DAB裁定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则该金额应在付款人收到发票后立即到期并支付(无需任何证明或通知)。另外,DAB可以要求为裁定的款项提供适当担保。


此外,《第二版》第21.7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遵守DAB决定(不论是否为终局决定),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第21.6条直接将该行为(即不遵守DAB决定的行为)提交仲裁。


在《第二版》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28天内发出异议通知使 DAB的决定不具有终局性。如果在异议通知发出后182天内仍未开始仲裁,则该异议通知应视为已过期并失去效力。在未按规定提起仲裁程序的情况下,DAB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


最后,若没有适当的DAB进行审理,《第二版》允许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直接进行仲裁。


6.和解


根据《第二版》的规定,强制友好和解的期限已从56天减少为28天。此外,如果一方未遵守DAB的决定,则友好和解期不再适用,该失败(指不遵守DAB决定的行为)可直接提交仲裁。


7.仲裁


与《第一版》的规定相似,《第二版》援引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作为默认仲裁规则,仲裁庭有权审查并修改工程师和DAB作出的决定。


红皮书、黄皮书和银皮书的第二版带来了巨大变化,这些变化必将对业内人士产生广泛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对争端解决程序的进一步强调。因此,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不仅要提升业务水平和国际化思维,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更要了解国际市场相关变化和趋势、学习国际通用FIDIC合同条件,培养复合型国际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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